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・公然侮辱與誹謗怎麼分辨?
公然侮辱罪,以及誹謗罪,都是在我國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當中,然兩者之間有什麼不同?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構成犯罪呢?
一、公然侮辱罪
什麼是「公然」?
所謂的「公然」,是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同見聞之狀態,所以像是Facebook、PTT等論壇平台,一PO文不特定的大眾就可以看到內容,就是標準的「公然」;但如果是少數人群組的情況,則是屬於封閉的空間,就不符合「公然」的要件。
什麼是「侮辱」?
指讓人難堪為目的,直接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或動作,表示不屑、輕蔑或攻擊,而足以貶損特定的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,但仍然要依「行為人之年齡、教育程度、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」,簡單說就是個案判斷!
例如:
「X你娘」、「靠邀」、「王八蛋」
「渣男」、「垃圾」、「賤人」、「不要臉的髒東西」、「豬狗不如」
「去死」、「生孩子沒X眼」
二、誹謗罪
什麼是誹謗?
簡單來說就是惡意栽贓,傳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降低他的人格地位的「事實」。跟公然侮辱不一樣的是,誹謗不一定要公然,只要主觀上有「意圖傳播於眾」就成立了。
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罰?
• 能夠證明你說的是真實的,而且這件事情與公共利益有關
• 刑法第311條免責的情形:
1.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
2.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
3.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(這個最常被使用!是指發言的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的懷疑或推理,而依照他個人主觀的判斷,合理地提出他不偏激且中肯的評論與意見)
4.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
大致上可以這樣區分:「公然侮辱」需要公然+侮辱性字眼或行為;「誹謗」則是在傳遞事實時,內容無中生有,而且這個事實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。
另外要注意的是不論是公然侮辱,或是誹謗罪,都是告訴乃論,也就是要有人提告,檢察官才會發動偵查,所以如果在訴訟中與對方達成和解,就可以撤回告訴。
三、關於公然侮辱罪,憲法法庭怎麼說?
113年憲法法庭受理了關於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的案件,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為,公然侮辱罪並不違憲。但對於「侮辱」做出了指標性的論述:
公然侮辱行為,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,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,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;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,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,或屬文學、藝術之表現形式,或具學術、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,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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