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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的良民證,正確名稱為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」,除了沒有犯過罪的人可以申請到良民證以外,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條例第6條,以下情形仍然有機會申請到良民證:
1.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(即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,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,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)。
2.受緩刑之宣告,未經撤銷者。
3.受拘役、罰金之宣告者。
4.受免刑之判決者。
5.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。
6.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。
7.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,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。
所以,有良民證不一定完全等於沒有犯罪紀錄。如果是上面所列的情況,都不會記載的喔!
而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」受理申請單位為各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,詳情可直接上內政部警政署網站查看
https://www.npa.gov.tw/NPAGip/wSite/ct?xItem=93207&ctNode=12960
以前大多是出國留學或移民或申請美簽才需要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」,但這幾年隨著職業別求職需求,不少人也會到警察局申請,包括送餐快遞服務、保全業、保母業、樂透經銷商、銀行、仲介或竹科園區廠商等雇主也會要求受雇者出示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」。如果還有其他關於良民證的問題,歡迎點擊LINE立即預約法律諮詢,或直接在下方留言,將會立即回覆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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